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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第一赔付责任”相关条款未写入

来源:上海废旧电梯回收      2017/8/4 17:55:01      点击:
  电梯“第一赔付责任”相关条款未写入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条例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13项义务。条例在专家建议稿阶段曾拟规定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付责任,引起了诸多争论。经省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广纳各方意见之后,与“第一赔付责任”相关的条款并未写入其中。 
    广东目前有53万多台电梯,数量居全国首位,使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条例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规定明确使用管理人: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约定电梯的使用管理人。依据规定,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出事故后谁来管?条例明确,电梯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和有关证据,并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电梯使用管理人实施救援。 
此外,条例还指出,建立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鼓励、支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